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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机关申论备考:疫情期间全城封锁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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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公告,2020年1月23日10时起,武汉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中止营业。武汉通过上述手段,对交通进行全方位管制,为预防疫情扩散全城封锁。
2、法律依据
《中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时尚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根据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渠道,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拿下列紧急手段并予以公告: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别的人群聚集的活动;
停工、停业、停课;
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与有关物品;
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封闭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合。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手段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手段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时尚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地区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手段,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职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推行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地区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推行封锁;但,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与封锁疫区致使中断
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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