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务员考试备考:关于侵占罪与偷窃罪的总结
1、侵占罪
1.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别人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别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需要出于故意,过失不可以构本钱罪。
2、偷窃罪
1.定义:偷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别人占有些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偷窃的行为。
2.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种公私财物的特点是:
①可以让人们所控制和占有。比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失去占有。如没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
②别人的财物。偷窃犯不可能偷窃我们的财物,他所偷窃的对象是别人的财物。虽然是我们的财物,但由别人合法占有或用,亦视为别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备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发觉。
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备非法占有些目的。
3、侵占罪与偷窃罪有什么区别
1、犯罪的首要条件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侵占别人财物之前,需要已实质持有或控制别人财物。
2.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实质持有或控制别人的推广托管物与拾得别人的遗忘物和发现别人的埋藏物之后;而偷窃行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秘密窃取别人财物之前。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行为,是对自己已实质持有或控制的别人的推广托管物、拾得的别人的遗忘物与发现的别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达成非法占有。偷窃罪表现为行为人具备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例1】王某潜入某工厂仓库偷窃,将仓库货物扔到院墙外,筹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刘某发现该货物无人看管,遂将它拿走,据为己有。
10分钟后,王某来到院墙外,发现货物已无踪影。对王某、刘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王某成立偷窃罪,刘某成立偷窃罪
B. 王某和刘某成立偷窃罪共犯
C. 王某成立偷窃罪,刘某成立侵占罪
D. 王某成立偷窃罪,刘某成立侵占罪
【答案】C
【分析】依据国内法律规定:偷窃既遂的规范采纳失去控制说即失主是不是丧失对失窃财物的控制。本案中王某将仓库货物扔到院墙外已经脱离了失主的控制是偷窃既遂,因为王某和刘某没一同偷窃的意思,因此不是偷窃罪共犯,刘某非法将别人财物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所以本题选择C项。

京公网安备1100802026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