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依据《中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考试报名者和员工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认定与处置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了解、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根据公务员考试录使用方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考试报名者和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置。
第五条考试报名者提供的涉及考试报名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察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报名资格的处置。
考试报名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紧急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报名资格的处置,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考试报名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推行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置: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需要放在指定地方,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员工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题、答卷纸、答卷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题、答卷纸、答卷卡的;
(五)在试题、答卷纸、答卷卡规定以外地方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置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考试报名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紧急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置,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帮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施或者具备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施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置的紧急违纪违规行为。
考试报名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置。考试报名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置。
第八条考试报名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紧急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置,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紧急、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试报名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推行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置。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考试报名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有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根据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置。
第十条考试报名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置。有串通员工作弊或者请别人顶替体检与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紧急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置,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考试报名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置。情节紧急、影响恶劣的紧急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考试报名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员工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采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置状况,由两名以上员工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对考试报名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置决定前,应当告知考试报名者拟作出的处置决定及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考试报名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置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考试报名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对考试报名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置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置决定书,依法送达考试报名者。
第十五条试用期间查明考试报名者有本方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根据本方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置。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方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置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考试报名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员工管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紧急的,根据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置;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试知识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合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员工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员工或者其他考试报名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录用员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用途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考试报名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员工因违纪违规行为遭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员工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适用本方法。
第二十条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方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拟定。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2016年十月1日起实行。
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方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
处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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